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于2026年6月5日联合印发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该规程旨在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跨省共济,以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及参保缴费。
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且被共济人也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并需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共济额度使用规定
共济额度的使用范围涵盖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此外,被共济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结算与清算管理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实行预付金管理,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统一管理。原则上,年度预付金额度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资金月平均值和上年第四季度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之和的两倍核定。清算管理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
国家级经办机构负责生成清算表和通知书,各省级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清算信息,并与财政部门协同完成资金的划拨和收款工作。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跨省共济资金最晚应于次年4月底前清算完毕。
| 清算流程 | 国家级经办机构生成清算表和通知书 |
|---|---|
| 确认时间 | 各省级经办机构需于每月25日前确认清算信息 |
| 资金划拨 | 财政部门在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
| 清算期限 | 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资金最晚次年4月底前清算完毕 |
本规程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省经办规程。